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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立法制度所追寻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也是立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它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是随着司法听证制度的广泛采用和不断发展而逐渐移植到立法制度中来的。现在,这一制度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广泛采用。立法听证,在本质上说是公民的一种政治参与方式。立法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立法形式,在西方法治国家立法活动中是非常普遍的,然而在我国立法听证还仅停留在示范阶段。我国把立法听证作为一种民主立法的重要形式,纳入地方立法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实践的时间很短,因此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依据;二是社会认知程度不够;三是立法听证范围过于狭窄;四是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我国地方立法听证的发展,进而直接影响着地方立法民主化进程。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要抓紧为立法听证立法,明确和规范听证的法律依据;二是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听证的普及化程度;三是要注重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充分发挥听证的效能;四是要建立听证代理和书面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