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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OEM)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定作人的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商品由定作人全部回收的加工贸易方式。随着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OEM加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席卷祖国东南沿海地区,OEM加工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OEM企业也越来越多的被卷入商标侵权的浪潮中。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涉外定牌加工没有专门的规定,地方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依照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多数情况下,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界对法院的判决十分不满,大多企业提起了上诉程序。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是一直争论不休。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并且合理界定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本文拟从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出发,针对该案引发的争议焦点,着重分析商标的功能、商标的地域性、混淆理论以及“商标使用”等法律问题。同时,将涉外OEM分为四种情形,具体论述其是否应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文过程中,结合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并采用比较分析、综合归纳等多种方法进行论证,最后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正确适用及修改的参考意见,同时也希望能为OEM企业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约一万八千余字。引言部分主要是关于本文的目的和意义的简要说明。正文主要包括如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2010年浙江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ASSIST”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S.M.A.ASSIST”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似,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其次,笔者梳理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院判决的争议焦点,二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定牌加工过程中使用标识行为是否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混淆理论是否适用于这样的案件。第二部分,是关于涉外定牌加工中的概述。首先,笔者阐述了涉外定牌加工的涵义,国内加工方接受国外委托人的委托,加工产品并贴附委托方提供的商标,产品由委托方回收并负责销售。对于产品在国内销售和委托商没有合法商标权的情形,因为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争议,所以本文不做讨论。其次,笔者介绍了涉外定牌加工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务中发生的案例提出了OEM商标侵权的四种基本类型。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笔者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涉外定牌加工这一贸易方式。该部分笔者结合文章开篇引用的经典案例,从五个方面来具体论述。首先,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功能,而在涉外定牌加工过程中,商标并没有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来源和出处,因此OEM加工不应该认定为商标侵权。其次,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角度看,涉外OEM的四种具体情形,都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应当界定在商品流通领域。再次,我国《商标法》规定相关公众不是指任何与商品有接触的人,而是指我国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在涉外OEM中,产品全部外销,根本不会造成我国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误认,所以涉外OEM加工的四种基本情形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接着,笔者阐述了混淆可能性的基本理论,并且认为混淆原则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看,涉外OEM加工的四种基本情形也很难构成商标侵权。最后,笔者讨论了当事人主观过错在涉外OEM商标侵权认定中的作用,认为在侵权认定中不需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有在损害赔偿时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第四部分,笔者主要是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包括采用混淆可能性原则,对外贸易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指出了我国OEM企业,可以通过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转变发展方式等途径来防范在涉外定牌加工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