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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1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为蓝本,探讨了书中错综复杂的法学思想。本书中,菲尼斯对自然法做了独特的理解,把自然法学家常常回避的抽象自然原则细化成七种基本善2和九项实践理性基本要求3,并认为具体道德标准与实践理性原则相类似,两者互为补充。源于菲尼斯既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又吸收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合理成分,这种对待法律实证主义模棱两可、扑朔迷离的态度,让众多学者很难把握其思想内核。鉴于中西方学人对其评价众说纷纭,使我们不能一目了然地看清菲尼斯法学的真实立场,需要拨开层层迷雾才能对他的学说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文章第一部分综述了菲尼斯写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的时代背景。菲尼斯于1980年出版该著作,是在二战后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来思考和写作的。二战后,基于反思和应对理论困境的迫切需要,自然法开始了某种程度的复兴,自然法法学家也重获表达自我和重夺自身话语权的机会。而此时,社会学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既成鼎足之态势又显相互融合之端倪。在各种法学思潮呈现百花齐放的法学语境下,菲尼斯不仅必然会受到各种法学思潮的冲刷洗礼,而且他基于“人类应当如何生活”这一人类苦苦思索而永恒不变的主题在积极反思。针对菲尼斯学说具有两面性的倾向,有人认为菲尼斯迎合了两大法学派“融合”的历史潮流,有人则认为他只是折衷了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合理因素,成为投机取巧的“折衷主义”。那么,菲尼斯究竟对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是“折衷”还是对“融合”呢?或者还有其他有待进一步论证才能得到的答案,第一部分就此提出了疑问。 文章第二部分谈的是菲尼斯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与回应。他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这种批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律实证主义责难自然法学家们认为能从法律事实推出法律价值时,菲尼斯则采取以退为进的战术,在论证上似乎步步为营。首先,他承认了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事实和法律价值的区分,即“是”和“应当”的区别。然后,他表示对法律的价值判断本身并非从任何事实中推论出来,它们是“不证自明”的。菲尼斯在“法理学范围”的划分上反对约翰·奥斯丁的论点,指明道德必然是法理学领域需要研究并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议题。而不应如奥斯丁所言,对道德的研究放在伦理学或政治学领域去讨论。因此,菲尼斯认为在法律的表述中应该加入价值评价。菲尼斯否定“恶法”在道德领域的合法地位并坚信法律与道德统一于法理学这个整体,他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菲尼斯还列举了非正义之法的四种类型,认为只要违反这四种类型的法都不是良法。菲尼斯还为以凯尔森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对传统自然法产生的种种误解予以澄清,并重新阐释了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关系。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列举了菲尼斯的种种法律实证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实际上表明——菲尼斯吸收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某些观点。作为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员,菲尼斯深受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拉兹等人的影响,对法律实证主义并非全盘否定。文中通过以下几点清楚地表明他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相投”之处:菲尼斯归纳的法律特征及法治要求与拉兹的八项法治原则在精神实质上基本一致。他们都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强制、明确、公开、稳定和可预见性等特征。这说明菲尼斯的法律特征和法治要求极具法律实证主义色彩,似乎标榜法律“形式正义”至上。由于受哈特在法学领域倡导的语义学分析方法的影响,菲尼斯在书中也将此方法加以运用。语义学分析方法在菲尼斯的著作中毫不掩饰地自然流露,特别在他对“权利”一词概念和内涵的分析时,把这种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菲尼斯已经接受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语义分析法论证问题。他还把自然法学派强调的“恶法非法”这一标志性口号放在书中的次要地位来看待,从而变相承认了恶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和效力。这让人不禁怀疑,以自然法学家自居的菲尼斯难道也信奉法律实证主义倡导的“恶法亦法”的信条? 文章第四部分就菲尼斯法学思想属于“折衷,还是融合?”进行了解读。鉴于菲尼斯与法律实证主义某些观点相近已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学者认为,菲尼斯作为一名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却接受和承认了一系列法律实证主义观点,这既是对自然法的不忠,又是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妥协。亦有赞成的声音理解菲尼斯似乎自相矛盾的法学思想。他们认为,这恰好符合了现代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法学流派大融合的历史潮流,因而值得肯定。笔者通过分析“折衷”和“折衷主义”的区别、“折衷”和“融合”的概念后,认为菲尼斯既不是所谓的“折衷主义”,也不存在为“折衷”而“折衷”的主观意图,更没有达到将两者相融合的境界。他试图缓解法律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一贯攻击,在于使人们最大限度地认可自然法理论,其核心思想仍在表达自然法这一理念。通过对比菲尼斯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后发现,当用法律实证主义的典型特征来衡量菲尼斯法学是否符合其标准时,他并不是一名法律实证主义学者。而参照新自然法的几个特征来看,与其说菲尼斯的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相近,不如说他更符合新自然法学的基本特征。实际上,菲尼斯是以传统自然法理论为根基,从法律实证主义中吸收了其合理因素,向我们展示出具有菲尼斯特色的“新”自然法。 文章的结语部分,主要归纳了国内学者、国外学者以及笔者是如何看待菲尼斯对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在理论上所作的贡献。国内学者认为,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是一种富有创意的理论,对传统自然法学说是一大发展。在于他直面了很多自然法学者感到敏感的传统话题,对很多法理难题做了回应。国外学者归结出菲尼斯的贡献具体有三个方面。总的来说,他们认为菲尼斯的理论并不算独特,但它在该基础之上的发展却是创造性和与众不同的,在法理学的实证主义争鸣中加入了新自然法学的声音。因此菲尼斯恰好顺应了一种多样化纬度分析的需要。文中特别提及法律实证主义集大成者的哈特对菲尼斯法学在理论上的贡献的公开赞赏。最后,笔者总结了对菲尼斯法理学贡献的五点个人看法。可见,菲尼斯的独特的法理学思想是对法理学的一种创新,为以后的学者开辟了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