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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因此,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是其中具有较大争议性的重难点问题。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概述。论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的内容。文章首先介绍了学者们对逃逸定义的不同表述,分别进行分析阐述,指出了《解释》第3条只把逃逸与逃避法律追究相联系所存在的理论缺陷,指明了逃逸应是逃避救助义务并逃避法律责任,即只要行为人逃避救助义务或逃避法律责任均应认定逃逸。逃逸的本质是不作为。其次,指明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逃逸行为是一种独立于先行肇事行为的独立行为,单独发挥其量刑价值,而且刑法133条区分单纯逃逸行为和致人死亡的逃逸行为。第二部分论及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行为的主客观方面。首先指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法益,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而逃逸行为侵害的法益是特定人(即交通事故的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与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及时正确认定与追究。其次,客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以先行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并对《解释》第2条第二款(六)项和刑法第133条第二罪刑阶段分类进行区分解释。再次,分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解释》中关于逃逸主体的不当之处,阐明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中的责任大小,只要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而逃逸,均应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主观方面行为人逃逸的主观心理是故意逃离,即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救助义务,并对故意逃逸和无意驶离进行了详细区分。第三部分论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笔者首先对其中几个概念作一详细分析,依次解释笔者对“逃逸”、“人”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进而阐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最后,列举了刑法学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性质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分析,指出其中观点的错误和问题所在,强调“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合理性之所在。第四部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主客观方面作一详细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侵犯客体既不同于交通肇事罪侵犯客体,也不同于单纯逃逸行为侵犯客体,“因逃逸致人死亡”侵害客体是交通肇事受害人的生命权,故其罪质与交通肇事罪不同,应该定位一种单独罪名。客观方面将逃逸行为分类为三类:(一)交通肇事并未构成犯罪,消极或积极逃逸;(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消极逃逸;(三)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积极逃逸。并分别进行详细分析阐述。主观罪过方面针对理论界关于逃逸致死态度的不同观点,逐一进行分析论证,认为“过失论”的观点合理并列举了个中理由。第五部分在以上对逃逸的详细分析后建议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首先分别从刑法原理、刑法原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分别论证了现行交通肇事逃逸规定的缺陷,然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从犯罪化的必要性标准、正义性标准、刑法的规制机能和国民的正义诉求方面为其犯罪化寻求根基考量。接着列举国外立法例以借鉴,最后阐明独立犯罪化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