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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五年以来,情势变更原则法律适用缺乏系统性研究。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律解释、历史研究等方法:对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制度比较,并与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制度进行功能比较;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进行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对情势变更原则的产生、发展、演变采用考证等历史研究的方法。本文共对八件立法例、九件司法例进行分析。 在梳理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制度和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后,指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对情势变更原则法律适用进行风险分析。通过评析域外情势变更原则法律适用的立法例与司法例,笔者揭示出:情势变更原则正式立法可以为该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弥补原有法律漏洞,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协调,但制定立法文本时需谨慎;情势变更原则公正司法可以调整合同当事人失衡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实质正义,但在司法过程中需审慎。 同时,针对我国情势变更原则法律适用的法律文本内容与形式不妥等立法方面问题和适用理论界限不清与程序不畅等司法方面问题,笔者进行思考提出建议:第一,认为“情势”变更,非“价格”变更,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不同于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制度,并用类型化方式观察情势变更原则,以厘清理论界限;第二,建议废除现有情势变更原则相关法律条文中“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的规定,使之相协调,让司法解释与立法的功能复位,以优化法律文本;第三,建议废止相关层报审核规定,同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情势变更原则一审案件,对坚持调解优先进行合理修正,以理顺司法程序;第四,为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法律适用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