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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比于非认罪认罚案件而言,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重心,不在庭审阶段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更加温和,其辩护权也更容易受到侵犯。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运行,我国需要不断完善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护措施。本文正文拟分成四个部分来阐述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护制度。第一部分主要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主要研究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内涵,及保护其辩护权的意义等基本问题。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是指被追诉人愿意接受追诉机关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评价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与追诉机关展开协商以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罚,以及其他针对追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的诉讼权利。保护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能帮助办案人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还有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二部分将研究视角转向域外,研究域外类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护制度。综观世界各国,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司法活动中,为实现对有限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样设置了通过降低指控、减轻量刑等方式,以鼓励被追诉人作出有罪答辩并放弃正式审判的制度。通过对域外类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可以从中获得诸多有益经验,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建设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护制度。第三部分将研究视角转回国内,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的现状及其问题进行梳理。目前,我国只是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护制度,其中尚有诸多不足之处,亟需学者们研究并予以完善。我国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的主要问题有,对被追诉人处分其辩护权自愿性的保障不充分、被追诉人控辩协商参与权虚化、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决定表示反悔后面临报复性指控的风险、律师角色边缘化。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对我国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应当从四个方面完善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护体系,包括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机制、建立并完善被追诉人控辩协商程序的参与机制、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反悔权保障机制、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有效性帮助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