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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型公司是一个包含多方利益的矛盾统一体,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都身处于这一矛盾体之中。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常被任意地践踏,股东大会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使其掌控了公司治理的话语权,中小股东发声的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作为保障中小股东提出自己合理建议重要措施的股东提案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对公司少数大股东的权利进行有效监督,同时鼓励中小股东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参与公司治理。股东提案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在平衡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提案权,但是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显得过于简单,在公司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而在众多学者的论著中,关于股东提案权的研究也仅仅限于制度框架和与外国法的比较上。股东提案权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及公司之间关系的不平衡,阻碍了公司的发展。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了股东提案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在利益平衡视角下股东提案权制度完善的建议,以期在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中小股东的权利滥用,在大股东主导的原则基础上引导大股东接纳中小股东的提案。既让中小股东拥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又限制中小股东滥用权利;既能有效预防大股东“独裁统治”,又能让公司内部稳定运转,使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等三方主体处于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状态,最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股东提案权。第一部分为股东提案权制度的法理阐释,包括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内涵、性质及价值,从理论基础入手来探讨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内在含义。第二部分为股东提案权制度所涉及的不同利益诉求,分别介绍了股东提案权所重点涉及的三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公司、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三部分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分析了我国股东提案权的立法现状及制度缺陷。第四部分主要以平衡公司、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为视角探析了股东提案权制度完善的思路,通过借鉴国外对股东提案权的相关立法,去伪取真,提出了改进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具体方案,即降低提案股东资格要求,放宽提案范围,限制提案内容,分别建立控股股东、中小股东提案审核规则,明晰中小股东提案程序,明确控股股东提案诚信义务及责任,建立股东提案权救济制度,增加股东提案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