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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作为一种理念和价值,一直被人类不懈追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司法救济体制的程序性、后发性、被动性、合法性以及成本性的特征,由此带来了被侵害人无法顺利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效率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迫切需求、刑事被害人游离于司法救济的程序之外以及“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司法救济体制的效能以及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为此,本文创造性的提出在现有司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补充建立司法预救济制度和司法再救济制度,以此来弥补现有司法救济体制的某些不足,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司法预救济制度是指在司法救济程序终了之前,由代表国家的特定主体,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被侵害人提前救济的法律制度,具有应急性、简易性、时效性、保障性、临时性、不彻底性以及预付性的特征。笔者从司法的性质、目的、价值、理念阐述了司法预救济制度得以构建的理论根基以及建立司法预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首先对司法预救济的价值目标进行明确定位,即帮助被侵害人顺利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权利的实现、及时救济法益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使得每一个被侵害人都能平等地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然后笔者讨论了司法预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一是确定司法预救济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机构;二是对司法预救济的对象进行了具体的定位;三是说明司法预救济制度能够实施本身所应具备的条件;四是结合司法预救济制度的特征和要求,表述公民获得司法预救济制度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五是明确司法预救济制度中的详细内容,包括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提供法律援助、预先代为垫付赔偿、先予执行四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其中,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法律援助以及先予执行三项制度是在现有制度上的完善,经过修改、整合之后吸纳为司法预救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而预先代为垫付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完全的创新,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条件。最后,通过遵循的原则、申请程序、审查与决定程序、复议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五个方面的阐述,构建司法预救济制度运行的法律程序。司法再救济制度是司法救济程序完结之后,在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定的合理补偿时而实施的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救济制度。笔者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对建立司法再救济制度进行了阐述。提出司法再救济制度的三大价值目标: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再救济实质上就是要在被害人无法从司法救济程序中获得补偿时,由国家补偿的方式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二度救济,保证司法公正能够真正转化为现实,实现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笔者通过综述方式,选取德国、美国、日本以及新西兰四个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比较四国被害人补偿法律制度的异同,为我国构建以被害人国家补偿为内容的司法再救济制度提供借鉴的经验和参考的模板。司法再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一是确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应当负有责任,并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实施对被害人补偿;二是从时间范围和案件范围对司法再救济制度的对象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定位;三是论述司法再救济制度得以施行的内在条件;四是论述公民申请司法预救济所需要满足的一系列条件;五是明确司法再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补偿依据、补偿对象、补偿数额、补偿原则以及补偿后的法律效果;六是从申请、审核、调查、决定、复议、执行等几个阶段,对司法再救济的程序进行了设置。司法再救济制度的确立,从法律意义的层面上看,有助于被害恢复,增强法律权威。从社会意义的层面上看,司法再救济制度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实现实质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司法预救济制度和司法再救济制度,形成统一的司法救济体系,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一是有利于公民平等的行使司法救济权;二是有利于公民合法权利在被侵害后获得及时保护;三是有利于司法正义内容的统一和实现;四是有利于保持良好的法律秩序;五是有利于增强司法救济体系的科学性。形成统一的司法救济体系还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一是有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二是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三是有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四是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统一;五是有助于建设以公平正义为显著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司法预救济制度和司法再救济制度的精神和规则融入现有的法律法规之中,形成统一的司法救济体系,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内在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