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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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系舶来品,其基本制度样本源自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1新加坡的制度自有其优越性,但移植到中国来,必须加以变革,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开展公积金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聚集性、公平性、互助性等诸多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定位于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发挥了巨大的历史积极作用。尽管如此,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情的变化,原设计的公积金制度的弊端也暴露无疑,不适用经济的发展,具体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运用率不高,增值收益偏低(与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相比较而得),最让人郁结的是有高达几千亿元的沉淀资金躺在银行里,而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还很大。由此引发对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是弃是留,如何留,这些都是本文分析的重点,个人认为,调整、推陈出新才是硬道理。首要的就要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全社会的适用性、和谐性,充分调节公积金制度的价值观,以期实现预计的政策目的,其次才是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形成一个既能确保资金安全,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架构是一方面,放眼全球,在这一问题上作好良好示范的国家很多,如德国现行的住房政策,我们大可取长取短。在借鉴其住房银行这一制度,同时根据我国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性作出的要求,可成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的住房银行;再者针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作一些调整,特别是“众说纷纭”的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如何分配公积金增值收益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积金政策的初衷?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的住房银行的基础上,合理运用住房公积金收益,在保障这一制度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社会的回馈,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综合考虑公积金本身的发展和公积金的社会效应,实现多赢局面,才能真正起到为社会的经济增长、稳定和谐作出贡献,才是真正的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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