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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应该采用的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模式进行探讨。本文的基本思路首先是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风险隔离,而SPV是证券化实现风险隔离的最佳手段。因此,究竟选择哪一种SPV模式,尽管存在多种不同的标准,但能否最大程度实现风险隔离的效果是首要标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运作流程、法律关系与法律原理,并指出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简单介绍了SPV的三种不同法律模式: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有限合伙、特殊目的信托(SPT)。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目前世界范围内主流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基本理论:风险隔离、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及成本诱导理论。本文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分析进一步抽象出SPV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承担的主要功能:风险隔离、节约成本,以此作为选择SPV法律模式的原则。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第一个重点,本章首先从与SPV相关的风险开始分析,指出资产证券化所要隔离的风险不是宏观金融风险,也不是利率、政策等外部风险,而是证券化自身操作风险。通过分析风险隔离制度的本质,指出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与核心内容,是对权利束的系统性隔离,是一种有限责任方式。而SPV作为风险隔离的载体,其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与之相对应的真实出售方式是实现风险隔离的两大关键。在此基础上将“真实出售”在法律与会计上不同的确认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进一步深入研究了特定目的公司(SPC)、特定目的有限合伙和特定目的信托(SPT)在资产转让环节“真实出售”认定的不同形式。指出SPC和有限合伙型SPV在“真实出售”环节都有瑕疵,而通过“华融分层信托”案例对SPT的资产转让环节进行了实证分析,在实证基础上证明SPT通过设立非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方式可成功实现资产证券化上的真实出售。第四部分在第三节解决了风险隔离一大关键因素——真实出售的认定的基础上,致力于解决另一个关进因素——SPV法律模式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强弱。首先指出选择SPV模式的标准:风险隔离、成本与流动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与制度耦合度,这五个标准并非同等重要,而是有先后之分,其中尤以风险隔离和节约成本最为关键。以这五点为标准分别分析三种不同SPV模式的优缺点,最终指出:SPT模式基于其在风险隔离和节约成本方面的巨大优势,应成为我国SPV法律模式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