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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具体到刑事法领域,即是避免稳定和谦抑的刑法在变动不居的中国社会面前捉襟见肘的同时,又真正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精神。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罪刑法定主义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中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被称为不可撼动的“铁则”。而刑事政策自19世纪末期为刑法学新派复兴以来,发展至今,也以其灵活性和务实性深受各国统治者青睐,成为其塑造和保护社会的重要工具。这两者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均意味重大、不可偏废。事实上,与传统刑事政策相比,以新社会防卫运动为代表的现代刑事政策以强调人道性、法治性为特色,因而在观察角度、精神实质等多方面与嬗变后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暗合。但尽管如此,它们仍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机制,在渊源、主体、目的、作用对象、价值追求以及内在调节机制上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此二者社会基础、机能发挥、价值侧重、反应方式等方面的分析,并将其置于“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犯罪控制模式的大背景之下,来解读罪刑法定主义和现代刑事政策的关系,即, 一方面,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即,现代刑事政策对罪刑法定主义中的“罪”与“刑”的质的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助于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解和实现;另一方面,重视“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即,罪刑法定主义对现代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同时参与现代刑事政策的作用界域划分。文章最后,从立法阶段、司法阶段以及社会司法三个方面就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作了对应性的具体阐释,尤其结合我国现实侧重分析了刑事政策的法治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