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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是一种社会影响广泛、具有很强的扩散性的经济犯罪形式。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后治理传销犯罪的法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写入了刑法,但还有可以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两岸对“传销犯罪”的理解不同,构成要件设置也不同,各具优劣。台湾地区认为传销主要有一个特征,即“介绍他人加入是主要收入来源”,而大陆理解为取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以人员加入为计酬标准、手段四要件。两岸的传销犯罪罪名和构成要件的区别也是基于对“传销犯罪”的理解的偏差。台湾地区将“传销犯罪”罪名定为“非法多层次传销罪”,主要构成要件为主要来源、合理市价、商品虚化,大陆将罪名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犯罪主体定为“组织、领导”人员,构成要件为满足取得资格、按顺序组成层级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四项。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两岸对法律的设置、对“传销犯罪”的理解、罪名的构成要件,从理论上探讨两岸认识、规定的优缺点,探寻台湾地区在经历了二十年规制传销犯罪的历史中得出的经验和可借鉴之处,合理认识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和认定标准,期望对传销犯罪的认识、法律规定做出一定的改进。在实务的法律应用和判决理由方面,鉴于“纯资本运作”一案的行为人来自两岸,且由两岸法院分别对其作出判决,本文就将“纯资本运作”案作为对比研究两岸法律适用和量刑幅度的材料范本,台湾地区以“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罪”作为刑期的分割标准,而大陆以“情节严重”的具体到数额、人数的规定来作为两档刑期的分割标准,两岸在量刑轻重程度上,大陆量刑要明显高于台湾地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比了两岸的法律设置概况;第二章对比了两岸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和构成要件;第三章中对比了两岸对“纯资本运作案”的分别裁判;第四章结合前三章所述,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