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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宪政的发展过程中,欧洲联盟法院不断修正在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态度而使欧盟法获得至上的权威。《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出台和生效使基本权利保护从欧洲联盟法院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则发展为一套较为完备的“权利清单”。新近发展起来的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成为以基本权利保护为基础的欧盟宪政的一部分,从立法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尊重和保护基本权利。在权利话语兴起的背景下,第三国国民不再被单纯地视为外来的劳动力,而被认为是“权利的持有者”。保护第三国国民的权利成为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的重要目标。学界一般认为,对外来移民的管控是一个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是不可让渡的权力。然而,欧盟通过指令这种立法方式,分享了原本专属于成员国主权事务的移民与避难领域的立法权能。作为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欧盟独创性地在欧盟层面对移民与避难事务进行共同立法,并已经初步建立了共同移民政策和共同避难体系。当前,欧盟国家有关移民事务的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移至欧盟的层面。移民与避难政策已不再纯粹是成员国的主权事务,而是被纳入欧盟的法治框架之中。在欧盟立法的约束下,成员国必须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和尊重第三国国民个人权利之间达到一种平衡。欧盟移民与避难法律继承了国际人权法中的“家庭权”、“避难权”等权利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赋予这些权利更加丰富的内涵。欧盟立法已经赋予部分第三国国民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权利,例如高技术工人和欧盟长期居民。“平等待遇”条款的使用使长期居民、受雇劳动者和避难者在一些领域能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平等的待遇。除欧盟公民身份作为权利的基础之外,长期居民身份在欧盟成为一种新的身份和权利基础。欧盟在移民与避难领域的共同立法在总体上提升了第三国国民的权利水平。坦佩雷会议赋予第三国国民与欧盟公民类似权利的目标逐步得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在欧盟的法治框架中,第三国国民的各项权利可以直接在法庭上主张并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实现。个体诉讼与欧洲联盟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结合将推动第三国国民权利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在欧盟的法治框架下,欧盟机构立法赋权、委员会监督实施和欧洲联盟法院的司法保护在欧盟层面构建起对第三国国民的权利保护机制。欧盟层面的监督和第三国国民对自身权利的捍卫从两个维度上削减了成员国主管部门的任意性权力,促使各成员国的移民与避难事务逐步实现欧盟层面的法治。随着人权保护原则在欧盟法上的确立和发展,欧洲联盟法院新增了“基本权利法院”这个角色。在具体的案例中,欧洲联盟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本着保护第三国国民基本权利的态度对欧盟立法进行解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成为这种对第三国国民权利保护的宪法性依据。欧盟移民与避难立法为成员国留出了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在一些领域成员国仍旧可以对第三国国民的权利施加各种条件和限制。然而,欧洲联盟法院对一系列案例的判决表明,成员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受到约束的。即使是在立法过程中确定为成员国行使权能的事项也要符合欧盟指令的总体目标,更要受《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约束。在一些案件的裁决中,欧洲联盟法院直接援引宪章对欧盟指令中含糊不清的条文进行解释,确定第三国国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欧盟立法协调尚不完善的领域,欧洲联盟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使第三国国民权利的实现获得重要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