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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整个的反垄断制度进行设计的过程当中,反垄断法提供了最为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反垄断法对于一个国家的反垄断制度来说是一种具有宣示性的法律,其具有导向性的特征,为反垄断制度体系当中所规定的全部的程序性原则和实体上的规则提供了相应的价值基础,这不仅关系到立法本身,而且直接影响反垄断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因此,加强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其争议主要体现在保护竞争、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元的,但是究竟以维护市场竞争还是以促进效率为目的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从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来看,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同时,这些多元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主要目的、次要目的的分别,各种各样的多元目的间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那么将如何规制,都是《反垄断法》实施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进行比较研究,主要考察了美国、德国、日本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目的。第二部分,提出反对垄断就应当保护市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我国对保护“自由竞争”和保护“公平竞争”采取了分别立法的模式,根据对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市场竞争模式的深入分析,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模式应当是市场“有效竞争”。第三部分,对反垄断法效率目的进行了理论分析,指出反垄断法的经济目的主要表现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市场贸易自由化,提高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然后从宏观的角度提出国家对于相关经济资源进行高效的利用以及配置;本文从微观的视角提出的观点主张是,通过开展正当的竞争,市场上的竞争者能够利用较低的生产成本生产出价值较高的产品,从而实现提高生产效率。第四部分,分析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机制,有的国家将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以此作为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我国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和功能。第五部分,分析了英国对社会公共利益审查所要遵循的标准,再分析了日本《禁止垄断法》当中所提出的公共利益的相关主张和规则,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了分析之后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主张。第六部分,提出反垄断法价值体系由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等构成,分析了各个价值出现的冲突及协调办法,最后得出结论,保护公平自由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基本目的,而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