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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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是随着工业化以及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可谓普遍存在。大规模侵权至今并非法律术语,而仅是对侵权行为一种大量存在的特殊状态抽象概括出来的一个名词。大规模侵权与一般侵权不同,其损害程度深远,社会影响恶劣,传统侵权法已无力应对,如何及时有效地挽救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害,是我国侵权领域目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因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的探究,对侵权人、受害人、社会、政府乃至《侵权责任法》都具有重大意义,显得十分必要。西方发达国家较早进入工业化,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在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方面有着更丰富的经验。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应对大规模侵权大有裨益。通过比较分析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得知以上国家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有效救济主要得益于完善诉讼制度和社会化救济模式等受害人民事救济制度。在我国当前实践中,大规模侵权的救济仍以行政为主导,政府救济虽然效率高、成本低、能迅速化解社会危机,但是由于政府未厘清其角色定位,使得其救济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社会效果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且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不够,不利于防范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发生。其次,还存在当事人范围不明确、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多方主体利益难以平衡、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缺陷与困难。大规模侵权在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应当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预防、救济与惩罚功能,但是传统侵权法以“保障私权”为救济理念,而大规模侵权侵害双重客体,不仅损害个人利益,更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大规模侵权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此外,传统侵权以“责任自负”为制度框架,而这对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而言,在侵权人无力赔付的情况下,其救济毫无保障,且通过诉讼方能获得的赔偿,具有滞后性,不符合大规模侵权救济必须迅速及时的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损害赔偿基金等风险分散制度将损害赔偿予以社会化。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构建完善以侵权责任法为主、以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为辅之多元化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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