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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学和气象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各国政府通过气候治理理论和大气数据看到了近几十年来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同时认识到了气候异常的治理不仅需要一国内部经济立法的规制,还需要国家间贸易规则的共同努力。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率先考虑实施碳关税来解决国际市场的竞争问题和碳泄漏问题。碳关税的形成背景,主要涉及国际经贸的发展情况、全球气候异常的到来以及国际气候谈判对气候变化的回应。在界定碳关税概念的基础上,归结出碳关税的属性:国际气候治理措施和国际贸易规制措施。在阐明法、美、欧盟碳关税立法之基础上,从国际气候治理正义和公平价值的角度以及WTO框架下对碳关税的正当性予以分析。根据近年来我国出口货物的相关数据评估了碳关税对我国经贸的负面效应:丧失了“中国制造”的优势、减缓了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造成负面效应的成因包括:发达国家争夺环保“话语权”和现阶段我国的竞争力不足。针对上述负面效应,我国应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角度予以有效应对。国际法层面:积极构建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有效利用WTO规则解决贸易摩擦。国内法层面:完善国内气候治理的法律制度;完善国内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