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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的发展,在带来了经济大繁荣大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使得股东逐渐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由此引发的股东知情权之诉日益发展成为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活跃的诉讼类型。新《公司法》的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力度,传递了立法者坚决维护股东权益的立法决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起步较晚,公司法的制定尚处于模仿外国立法阶段,致使我国现行法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法律空白多,导致许多具体实务问题的裁判缺乏规范依据,学术界跟司法实务界看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颇为严重。在此情况下,本文从现有的司法案例出发,结合学者的理论争议,剖析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制度缺陷与实践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的成熟立法经验,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解决措施,对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保障和完善有一定积极意义。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三个部分,沿着“概念缘起——寻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在介绍了股东知情权的缘起、界定了其内涵之后,又分别对股东知情权的子权利,即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进行了概念性陈述,分析了各自的制度功能以及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实现形式,为后文进一步分析三个子权利存在的制度性问题作了前提性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以司法案例的争议焦点为切入口、以研读学界理论分歧的方式,引出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我国当前对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的主体资格、权利行使范围、权利行使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要素上存在诸多不确定之处,致使同案异判现象严重;检查人选任制度的缺失导致很多股东的正当诉求“无法可依”,使得司法实务中对检查人选任制度的引入呼吁之声甚高,同时分析了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为第三部分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提供了“靶子”。第三部分以第一部分的概念界定为理论基础,对第二部分的问题不足进行反思,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考量我国现实法制环境的情况下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在查阅权制度体系下,明确权利行使主体、确定义务主体、界定查阅范围、明晰“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在质询权制度体系下,明确权利行使主体、确定权利行使范围、厘清权利行使程序、补足该权利的公力救济程序;引入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并对检查人选任请求的申请主体、检查人选任程序、检查人的任职资格上提出了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