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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产生源于社会的结构性矛盾,源于原有的法律不能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社会法在保障国家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社会法以社会连带思想、社会有机体论和法团主义为理论基础而产生,以社会利益为法本位,以保障社会权、保护弱势群体和实现社会正义与实质公平等为价值目标。但是作为新兴法学,我国对社会法的研究还很不成熟,特别是对社会法范畴的研究学界有很大的分歧:主要是从部门法与部类法两个角度对社会法进行定位,并将社会法范畴分为微观社会法、中观社会法和宏观社会法。三种观点各有利弊,分别决定了社会法的不同理论研究方向。所以正确定位并研究社会法的范畴,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和社会法的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传统的列举方式已难以实现对复杂的社会法范畴的研究,本文另辟蹊径,从公法、私法、社会法三者有机联系的角度,分析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强社会法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弱社会法,以此作为社会法范畴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