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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作为现代社会发展尤其是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事物,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诸多消极影响,国家对违法建筑进行治理符合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其违反了公法规范。违法物的形成会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良好秩序和美好道德,为了避免、消除这样的危险、危害,国家往往限制他们的存在,禁止或者限制他们在市场上流通,这样的管制旨在保障公共秩序。但是违法建筑也有其经济利益,属于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在违法建筑的存续期间,其私法权益也应当受到适当的保护,我们不能因为违法建筑的先天违法性就任由公民对其进行侵犯,这样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违法建筑物受侵害时的私法保护进行全面而深入地研究,以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社会财富充分利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本文拟用四个部分对此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界定本文中所论述的违法建筑的范围。这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法建筑这个概念的界定现状,然后介绍我国理论界目前对违法建筑所做的分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本文中所要论述的违法建筑范围。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对侵害违法建筑进行私法保护的正当性。这一部分首先就我国法律和实务中对违法建筑受侵害的态度做了详细介绍,然后提出现行法律和实务存在的问题,最后详细论述了对侵害违法建筑进行私法保护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对违法建筑的权益属性做出论述。这一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法建筑权益属性的理论观点。理论界对违法建筑的权益属性大致有“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占有权说”、“占有说”等几种不同学说,实务界受此影响对违法建筑权益属性的观点也不一致。笔者对这几种学说分别做出自己的评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违法建筑的权益属性应当属于一种占有。第四部分以占有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侵害违法建筑私法保护的体系。这一部分首先对占有制度进行概述,然后介绍了与违法建筑关系密切的占有的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违法建筑占有类型的特殊性,即违法建筑虽属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但是对违法建筑的保护应当与一般占有理论中的善意占有受第三人侵害时的保护范围相同更为合理。最后基于违法建筑占有类型的特殊性,提出了对侵害违法建筑进行私法保护的体系,包括违法建筑的自力救济、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违法建筑上的不当得利保护、违法建筑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保护等,并论述了对违法建筑侵权保护的特殊性。当然本文提出对侵害违法建筑进行私法保护并不是为了鼓励人们建造违法建筑,相反建造违法建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国家的依法规制。但是违法建筑的产生原因很多,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国家出台更加合理的规制措施才能够根治。实际上,对违法建筑上的私权利一味的进行否定并不能有效的压制违法建筑的滋生,给予违法建筑一定的私法保护空间与对违法建筑进行规制也并非矛盾。.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在违法建筑一时不能根除的况下,如果违法建筑上不能承载一定的权益空间,在违法建筑受到侵害时反而有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在公法领域制定科学合理治理违法建筑规划的前提下,私法领域对其进行一定的私法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