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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们法院所制定的“批复”是指最高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的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批复、两级法院或多级法院共同裁决案件,这是我国现行审判制度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表明,司法批复是我国现行法律解释的类型之一。司法批复追根溯源,可以到清末时期,甚至到秦汉封建时期。但一般认为,批复是当时清末时期,改革变法修律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司法队伍审判能力低下、法院组织体系行政化倾向等原因,这一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生根发芽。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最高法院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对批复从批复主体、批复形式、批复程序、批复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批复”所发挥的积极意义体现在解释法律、增补漏洞、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但是最高法院在制定批复时,没有认识到批复的限度界限,对自身的权力存在认识误差,所以内容上没有解释论证,法律方法的运用能力比较欠缺,导致批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违反独立审判,侵犯当事人诉权,破坏审级制度等一系列法理缺陷。理论上和实务界对于司法批复的未来存在着争议。然而,司法批复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着特定的发生环境与运行背景,我们在谈论司法批复时,不能将批复从生成环境中脱离出来,分析批复的现状、产生的历史、存在的的不足与解决的思路都要围绕批复背后的本土资源。本文首先梳理批复的运行现状,由现状分析批复的问题,接着分析批复的形成原因,批复与请示密切相关,批复运作没有诉讼程序的制约,离开了合法的审判组织,离开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司法批复是司法随意性的体现,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批复将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深思。司法批复要不要废止,哪些程序与制度能够与其衔接,结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实践中的提审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可能,为批复的未来指出了道路。本文从批复的历史变迁与运行现状为切入点展开研究,深度剖析影响司法批复形成的诸多因素,整理对司法批复存废的不同观点,为我国司法批复改革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求提出构想。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关于最高法院“批复”的概述。文章通过梳理最高法院迄今所发布的批复类司法解释,分析现行司法实践中司法批复的运行状况,然后对司法批复进行概念界定与类型结构分析,研究批复的制作主体、答复对象、具体内容与结构特征,并分析批复有哪些类型。第二章主要分析司法批复的源起。请示批复具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古代封建法律制度中,奏折的盛行为批复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特别是汉代奏请制度与现今请示批复非常相似。奏请是批复出现的最初形态,发源于西汉时期,形成于清末民国时期,发展于新中国。特别是在近现代时期,司法批复不段丰富发展,也就是在这一阶段,批复逐渐走向规范化。其次,法律体系不完备、法官审判能力、法律解释权观念、法院组织体系行政化倾向也是影响批复盛行的现实因素。本文第三章主要分析指出司法批复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方面,探讨了作为一项审判制度所需要具备的价值目标,司法批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起到了司法正功能,有填补法律漏洞、解释现行法律、指导法院裁判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的积极意义。其次,依据这些价值目标来衡量司法批复,司法批复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的现实弊端。本文第四章首先分析了当下对于司法批复的争论。其次探索出适合我国实践的司法批复改革之路,首先健全审判队伍建设,然后以疑难案件管辖权上移为切点,废除司法批复,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疑难案件,并据此形成指导性案例代替司法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