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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构成整个法人制度的基本要素,是决定其他法人制度的核心。它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法人民事责任的重要地位在公司法人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所以,本文以公司法人为立足点,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两个角度对法人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希望能够对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帮助。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的是法人的民事责任与法人的独立责任。根据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法人的民事责任包括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的无限责任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两个方面。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应以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法人责任的独立性表现在法人组织之间财产责任的独立、法人责任与其成员责任的独立以及法人责任与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三个方面。从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法人的独立责任并非法人人格的必然产物,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则直接推动了法人独立责任的形成。股东不对公司负责因而公司应自负其责或独立负责,应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核心内容。从法人的民事责任与法人的独立责任的关系来看,法人的独立责任和法人的无限责任是统一的,但法人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无论从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形式上都有着根本的不同。法人的独立责任须以股东意志和法人意志完全分离为前提,以法人所拥有的独立财产为保障。同时,法人的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又是密切相关的,法人的独立责任必须以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前提,股东的有限责任推动了法人独立责任的形成和发展。法人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都是经过法人制<WP=48>度的长期发展形成的,是法人责任制度的高级形态。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法律工具,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它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现代各国法律都试图以某种方式矫正这一制度所导致的不“正义”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方式。第二部分探讨了法人人格否认中的民事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发生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除法人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外,股东也要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中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与法人人格否认的的适用条件是相同的,包括四个方面。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首先,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在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实现一般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确保了个别公平、正义的实现,坚守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其次,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隐身其后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最终实现股东和债权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的整体平衡,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再次,法人人格否认与各种实体法相互配合,使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和平衡,达到保护其他利益群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最后,法人人格否认使债权人等受害人可以与股东直接面对,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从而恢复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圆满状态。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当控制和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等。在这些情形发生时,应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三部分探讨了法人目的外行为中的民事责任。法人目的外行为中的民事责任主要解决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超出法人经营范围或授权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民事责任是否由法人承担的问题。依代表权限制说,当法人代表的行为超出了法人的经营范围,只要第三<WP=49>人为善意,法人就应对其行为负责,从而导致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授权范围,但善意第三人基于一定的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该行为,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确认该行为有效的制度。法人对其目的外行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的依据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信赖规则之适用。维护交易安全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法人不能以其代表的行为超越目的范围为由,主张行为无效。依据信赖规则,在表见代表制度中,只要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则法人就应对该法人代表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机关人员的代表权限作为划分界线,法人对其目的外行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的范围可以细分为目的外有代表权行为和目的外无代表权行为。在目的外有代表权行为中,法人未能使代表人在经营范围内为经营活动,即被推定为有过错,由此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此时,法人无第三人恶意抗辩权。在目的外无代表权行为中,当第三人为善意时,第三人有权对代表人行为行使请求权以使其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当第三人为恶意时,法人得以恶意抗辩权主张该行为对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