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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引言部分的短语概括,陈述自然秩序和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强调人类自产生以来就无可避免的需要并必须的借助于某种秩序(包括早期的禁忌、蒙昧的习惯等)来延续自身的存在,以期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等现实问题的和谐与平衡。尊重多种秩序形态的共存、建构均衡与和谐的社会秩序便是本文立意的目的和写作的逻辑起点。第一部分以两个调查报告为现实案例,即以“民国时期土匪治下的乡土社会”为案例,为本文提供一个真实的国家法律调控以外的“秩序井然”之模型,引出社会控制的方式不止于法律调控等问题;以“陕南山区的传统葬礼”为背景,陈述一个传统的道德伦理秩序对孝义观念影响的现实价值,强调道德伦理规范、民间规范的价值和启示。第二部分,通过对“局限”和“有限”的逻辑辨析,论述法律并非万能、人类认识的相对局限性以及物质世界的无限性,进而强调法律与现实世界的永不同步的滞后性等特征。基于此结论,引出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形态,不仅是有限的,而且应是开放的,以此弥补调整的边界和滞后的时差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简述不同视角下对秩序的理解和定义,明确本文的观点,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域,创新性的提出秩序划分理论,即秩序首先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本文研究对象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又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法律秩序、道德秩序、宗教秩序和民间秩序四种形态。以“四分法”为基础,分析了法律秩序在社会控制方式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缺憾,提出应当重新估划各秩序形态的属性和价值,进而论证和梳理划分理由及其四种秩序形态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着重论述法律之外的秩序,即民间秩序、道德秩序、宗教秩序的内涵与外延。其中,以民间秩序和道德秩序为重点论述对象,通过对民间秩序、道德秩序、宗教秩序各自的起源和演进历程、调控领域等问题的研究,进一步论证主题的存在价值。第五部分,着重探讨法律之外的秩序和法治社会构建的关系。以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演进关系,及前文探讨过的“自生自发秩序”、“非正式制度”等视域和结论,进一步论证法律中心主义和“单向度”思维的危险性,反思我国法治进程中对法律秩序的过分强调,对其它秩序形态的弱化或忽视等问题。创新性的提出法治社会更应该是一个法律自律、多元秩序并存共进的模式。从而回应文章在第一部分最后的设问“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过程中,什么是我们的生活指南”等问题。最终,强调秩序的不同类别应该被广泛尊重,即使是建设法治社会,对于民间、道德、宗教等多元规约更应怀有敬重,多元秩序应该共进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