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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我国文化市场经历了确立、发展、产业化和不断完善的四个阶段,初步形成了包括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在内的综合性市场。文化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伴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兴起、文化市场的发展壮大而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推进文化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对于保障促进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接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文化市场监管立法及其法律实施。基于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和文化市场监管的复杂性,我国始终将文化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做了大量工作。在立法方面,法律、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我国文化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建立,文化市场监管也逐步从“人治”走向“法治”。但是我国的文化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盲点、多靠部门规章及政策推动、立法滞后、新兴文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缺失;文化市场监管主体单一、监管方式陈旧等问题。我国推行文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集中整合执法力量,普遍推行了“授权式”和“委托式”两种执法模式。文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使文化执法体制逐步理顺,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但也存在决策与执行不独立、权责不统一、委托授权不完整等体制缺陷和运动式、突击性、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方式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从立法、执法、健全监管体系三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文化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一是更新立法理念,推进立法改革,拓宽立法领域,充实立法内容。二是深化文化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法律地位;创新执法方式、推动文化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制度化法制化;严格执法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建立执法与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完善文化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三是建立以文化市场法律监管制度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政府、社会多方面的作用,形成市场调节、政府依法监管、经营从业者自律、社会力量参与、以现代科技为手段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