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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力量使国家朝着法治的方向发展,而法治则更多地体现“以人为本”,无论是守法公民还是身陷囹圄之人,都应该享有人的尊严不被侵犯的权利。作为人权保障法中的一项主要制度——刑事强制措施被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在其有效的运作中构成了自己独特的结构。一个合理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应有科学的种类设置及其权力制约机制,以期达到“保护人权、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由于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及本质定位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趋于保障个人权利的保障型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和趋于注重刑事追诉功能的追诉型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反映了一国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一国的法治进程。尤其是在审前,如果刑事强制措施的结构模式设置合理,将真正发挥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作用,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关角色定位以及价值理念发展方面等原因的影响,形成了独自的特征。本文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些典型国家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并对此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明确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类型的归属,提炼出各国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在平衡各方利益需求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兼顾程序正义,以避免因诉讼活动缺少程序正义而使人权保障大打折扣。我国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其是否真正立足于人权的保障,形成一种保障型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即具有科学的种类设置及其权力制约机制,这对于依法治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司法正义,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论文最后指出,我国在构建保障型的刑事强制措施结构模式时,应注重法律的包容性、法律的本土资源及利益的平衡发展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