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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夫妻忠实协议的案件愈来愈多,然而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却是各不相同,在理论界和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应当承认忠实协议的效力;有的主张不予承认。因此,本文以王志奇与李慧慧之间的忠实协议案为例,对学界忠关于实协议的观点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持肯定观点的学者理认为忠实协议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承认忠实协议的效力符合立法宗旨;签订忠实协议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等。持否定观点的学者理由有签订忠实协议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承认忠实协议的效力会侵犯人身自由和第三人的隐私权等。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忠实协议的效力。通过论证婚姻的本质为契约,忠实义务为法律义务,得出忠实协议是对忠实义务的具体化来说明忠实协议是契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对一些否定观点进行了反驳。最后,提出了一些对立法和司法的建议。建议明确规定配偶之间具有配偶权,扩大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忠实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