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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体系中,银行虽然是一种普通的公司法人,具有以盈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和义务的特点。但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银行也不同于普通的公司法人。银行从诞生伊始就承担着支付中介,信用中介等重要职能,在金融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银行所具有的公共性,也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提供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防范可能引发危机的系统性风险,银行监管机构历来重视对银行及其股东的监管和限制。
本文从银行监管者的视角出发,探讨了银行监管中的一个方面,即银行监管者对问题银行法人和银行股东的监管和限制。本文中所提到的银行,主要指美国的普通商业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以美国银行监管发展史为背景,从银行所具有的特殊性出发,厘清美国危机银行及其股东在接受监管中的权力和权利上的限制,从而为我国银行监管的立法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依据。也试图分析出美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呈现出一个从严从紧的趋势。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二个部分介绍了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对问题银行及其股东进行限制的原因,第三个部分介绍了美国监管机构对问题银行及其股东进行限制的方式和内容,第四个部分对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个部分介绍了我国对问题银行及其股东监管的现状,第六个部分进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