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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银行的地位决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银监会为主体的监管当局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指导,对我国银行业实施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逐步深入的风险性监管。这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中国银行业的经营业绩、资本管理都有明显改善,中国银行体系以及金融体系都保持了相当的稳定,避免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的特殊性,中国银行业起步于一个高度行政性垄断的环境,因此我国银行业还是存在很多特殊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2006年底银行业对外资开放之后显得越来突出。这些问题包括:一是对客户资源的不重视,突出的表现是体现着银行经营实力和竞争优势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二是侵害消费者(客户)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三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银行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强势地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护。这不但影响着中国银行业当前的经营,还直接影响着中国银行业的未来潜在竞争力,从而金融安全产生潜在影响。
中国银行业当前的问题直接表现为银行业监管的缺陷与不足。对于中国的银行业监管当局而言,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监管既有与国际上相同的课题,也有由其特殊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特殊性问题。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管既要有传统的即各国通行的方法,也要有特殊的方法。作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已经在中国监管当局以往的监管实践中已经取得了成功。那么中国监管当局当前需要的是解决中国银行业特殊问题的特殊标准。
当前中国的关于银行监管的文献大都是基于传统视角即风险监管框架的研究,只有很少一部分是针对中国银行业服务的特殊问题,或者更准确的讲仅仅是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如何进行问题处理的角度来研究银行监管。鉴于此,本文就从基于消费者视角来考虑和研究中国的银行业监管,试图建立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思维,以国内外金融监管理论、实践及金融服务客户管理理论、实践为基础,尝试着建立以客户(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另一条主线的银行业监管的逻辑框架,并建立起通过监管提高中国银行业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改善能提高客户满意进而充实银行业竞争力基础的逻辑路线。其要旨不是对银行业监管现有系统某个局部的改善,而是包含监管理念、目标、方法以及立标准、立法一整套的体系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