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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是保险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即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故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的成立和存续是否以保险利益为成立要件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学者观点不一,而立法例上,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在我国,由于保险事业起步较晚,保险利益原则的规范还很不完善,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使保险立法在一定意义上落后于保险活动的发展。因而注意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的和成熟的理论及实践做法将大有裨益。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形成、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说明保险的产生源于人民应对危险的需求,即“无危险则无保险”。而任何人均不应通过保险而获得无损失的利益或者超过损失的利益。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西方主要法制国家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例,并对此进行了对比,以期对我国人身保险立法有所助益。 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以及保险利益的认定实务,并对此提出了改进相关规定的看法。 文章最后一部分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的再认识,对保险利益概念认识上误区进行剖析,并对保险利益主体、客体、内容及其存在的时间要求重新界定。指出由于保险理论上的模糊而导致保险立法上的缺陷,并进而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关键词:保险利益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