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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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侦查程序已不再仅仅被视为侦查机关单方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行政性程序或审判程序的准备程序,而是作为独立的程序,被纳入刑事诉讼的范围,提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也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刑事诉讼进化的历史,也可以说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1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普遍确立。2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已成为体现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而律师在场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可以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律师因而可以介入侦查程序。但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侦查实践看,犯罪嫌疑人仍不能得到律师有效帮助,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嫌疑人权益现象仍有一定普遍性。产生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因为就是,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中的权利规定不完善,尤其是律师在场权未确立,使律师无法及时、有效地了解案件情况,也无法在嫌疑人权利最易受侵害的讯问程序中在场,不能有效监督讯问。由此,在中国确立律师在场已迫在眉睫,有些学者已将律师在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学者建议稿。3   从广义上看,律师在场权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或者是在国家专门机关进行某项调查取证或核实证据时律师有在场的权利。从狭义上看,律师在场权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或侦查人员的指定有在场的权利。本文仅仅从狭义上探讨律师在场权。   本文研究目的:首先,旨在发现实践中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追寻问题的根源,进而找出中国律师在场缺失的症结。其次,对律师在场试验进行分析,为律师在场可行性论证提供借鉴。再次,考察法治国家在场权制度和实践情况,分析其律师在场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侦查程序改革提供借鉴。最后,探讨适合中国大陆这片土壤的律师在场制度,明确在场权适用条件和制度支持,为律师在场的确立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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