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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融资渠道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基本需求,因此产生了一系列新型的融资工具。其中,名股实债因其股权融资模式的权益性与债权融资模式的稳定性,在实务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运用。现有的司法判例表明,实务中对于名股实债的法律关系仍然没能明确定性,其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加之金融监管领域的复杂政策,使名股实债陷入了法律适用困境。本文结合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同时对名股实债相关案例进行整合,讨论名股实债的法律适用困境问题,并分析了这种困境的成因,希望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绪论部分对本文的内容进行了整体概述,交待了选择名股实债作为研究内容的背景和目的,并对现有的关于名股实债的文章、资料进行整合,形成了文献综述,对名股实债的研究现状作出大体概述。第一章主要对名股实债的基本内容进行简要论述,指出名股实债模式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市场需求因素和投资环境因素两大原因。名股实债作为一种创新型投资工具,在合同设计上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有三大环节:委托代理环节、投资入股环节和退出增信环节。同时,名股实债合同还具有三个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使用股权形式投资、约定固定收益、约定回购协议,这三个要素成为名股实债得以坚持自身“债务投资”性质的最主要依据。本章同时概括论述了名股实债的特点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比较全面的介绍了名股实债。第二章介绍了名股实债法律适用困境的形成原因,首先是名股实债的法律关系认定混乱,在论述这一原因时,本文还提出了对赌协议与名股实债的混淆加剧了对名股实债合同的定性困难;其次是“大资管”监管背景下监管规则错综复杂,大资管时代的混业经营使得名股实债的监管规则愈加复杂,法律适用更加困难。第三章分析了上一章节所述的名股实债法律适用困境带来的相关后果。首先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并将其整理成表,清晰的展示出了近些年来法院对名股实债的判决结果始终在股权和债权之间动摇,并且名股实债被认定为股权的情形不在少数,从而使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最初目的(即债权融资)不能实现。其次,本文认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名股实债在实务中具有潜在的刚性兑付特征。最后,名股实债的法律适用困境会导致对名股实债的监管出现真空状态,从而导致相关部门纷纷出台针对名股实债的监管政策,并且普遍持有否定态度,压缩了名股实债的生存空间。第四章提出了名股实债法律适用困境的解决对策。本章不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提出了法院应当以统一的裁判标准对名股实债进行认定;相关法律从完善股东资格认定、设置优先股制度来为名股实债提供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形成统一的规范等解决对策,还从名股实债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挖掘了建立通畅的退出机制对解决名股实债法律适用困境的重要意义。本文最后得出结论,名股实债的优势不可忽视,虽然当前在法律适用上面临着困境,但仍然可以通过相关对策予以解决,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