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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物所有权立法的承认问题是国际文物返还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作为文物来源国提起文物返还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外国文物所有权立法在文物市场国能否得到承认关系着文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近些年来,英美两个主要的文物市场国分别在其司法实践中有条件的承认外国的文物所有权立法。美国对文物所有权立法的明确性要求,英国对文物所有权立法的性质判定以及文物来源国在诉讼中的证据提供问题,不仅为其他文物市场国的文物返还诉讼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而且也为文物来源国依据国内文物所有权立法追索流失文物提供了重要启示。 我国作为文物资源丰富的大国,针对众多流失海外的文物,虽然至今还没有通过国际诉讼的法律方式追索文物的成功先例,但我们应当防患于未然,借鉴英美司法实践中的启示,完善我国的文物所有权立法,为我国的文物返还诉讼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首先,应当加强我国文物所有权立法的明确性,明确文物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对文物的保护范围等;其次,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解决我国文物所有权立法的域外承认问题,避免因法律的公法性产生的争议;再次,应当完善我国的文物信息登记及收集工作,为流失文物的追索提供充分的证据;最后,追索应不仅仅局限于诉讼方式,还应综合利用各种方式与途径实现流失文物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