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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兴的刑罚制度,拥有着传统监禁性刑罚制度所不具有的优势,也摒弃了监禁刑所固有的一些先天性缺陷。另一方面,作为政府治理新理念的体现,“社区矫正”又可以归类于“第三方治理”、“社会治理”的范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它舍弃了传统政府既“掌舵”又“划桨”的管理理念,将封闭的刑事司法体系面向社会公众,并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其中。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需要社区矫正部门主导,多部门、多组织、多人群参与矫正对象的监督与管理事宜,而这一过程恰恰是政府将原本封闭型的刑事司法体系向社会大众打开的过程。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施行己有近百年的历史,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并相应地制定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于2003年在北京、上海等5个城市开始试点工作,后经过8年的试点开始向全国其他城市试行,于2014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推广。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晚、经验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制度建设、部门建设、社会志愿者参与、社会机构发展等方面依旧存在一定的差距。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深感社会矫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正因为此,本文以Y市H区为例,运用社区治理、生态系统、政府购买、市民社会等相关理论基础,采用实地调研法、文献研究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Y市H区社区矫正实践的具体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调研分析。通过研究,笔者发现,一方面Y市H区社区矫正从无到有,从个别到普遍,矫正方式日渐丰富、基础设施趋于完善、社会参与逐渐增强。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诸如监管压力大、处遇分级不合理、矫正方式单一、社会参与力量薄弱等一系列问题。社区矫正原本就是利用社会之资源祛除与缓解社会之病灶,而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此一“社会之良药”却无法真正发挥实效,治疗“社会之病灶”,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亦无从实现,社区矫正沦为社区部门矫正。究其原因,实则是社区矫正部门建设不足、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不足、社会机构发育程度不足,尤其是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较低、社区矫正社会机构市场化程度较弱,极大地抑制了 H区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发展,难以发挥作为社区矫正的核心力量之实际功能。因此,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正规化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增强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程度,对于完善Y市H区社区矫正工作将不失为一种合理且有效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