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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黑格尔的刑法思想在法哲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也对后世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深远影响。通说认为,在犯罪论方面,黑格尔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承认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在刑罚论方面,黑格尔是绝对的法律报应论者,将法律的报复作为刑罚的唯一正当性基础;在责任论方面,黑格尔与古典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一致认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犯罪人自负其责的道义责任。然而通说将黑格尔的刑罚理论定性为“法律报应刑论”的观点正在遭受质疑,且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将黑格尔的刑罚理论视为融合了报应论和预防论的综合刑罚理论。学界的质疑及布鲁克斯(Thom Brooks)的提示促使笔者回到黑格尔的文本中对其刑法思想进行重新考察,考察的结果是同意布鲁克斯的意见:黑格尔的刑罚理论是各种刑罚理论的大综合,他以自由、理性和正义这些永恒的价值克服了这些理论之间的外在矛盾,将报应论和预防论结合在自身之中,包含着巨大的理论张力。 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黑格尔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即他的庞大哲学体系。思辨逻辑是支撑起黑格尔庞大体系的骨架,精神是其中的生命,自然哲学是精神的外化,精神哲学是精神的回归。在精神的回归运动中,主观精神是精神在个体之中的体现,客观精神是精神在民族和世界历史中的体现,绝对精神是精神在艺术、宗教和哲学中对自身的把握。理性思维和自由意志是精神的两面,主观精神发展的终点是前者,客观精神的使命是实现后者。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哲学的体例就是自由意志的发展历程,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分别对应了自由意志的三个阶段——自在的、自为的和自在自为的。 第二、三、四部分对黑格尔的刑法思想进行了重新考察。自由意志在抽象法中的体现是人格及其定在,但自由意志的辩证运动(即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之间的对立统一)使得法必然走向不法,这是犯罪的根源。作为不符合概念的定在,犯罪只是一种假象,虚无是它的规定。由于缺乏本质,犯罪必然要被否定,而刑罚作为对犯罪的否定,它的出现不是出自任意、偶然、私欲或任何功利的目的,而是逻辑的必然要求。自由、理性和正义三大价值共同为刑罚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刑罚一方面保障了法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使犯罪者重获内心的自由。作为理性的存在,犯罪者在犯罪中为自己立了法,刑罚的施与是基于犯罪者自身的同意,因此刑罚体现了对犯罪者的尊重。刑罚还充当了正义的报复手段,后者不仅构成了刑罚的内在之义(即强制之强制),也确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即罪与罚的内在等值性)。刑罚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构成必须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及后果必须为主体的故意所涵盖方可构成犯罪。罪责罚相适应及罪刑法定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被纳入量刑的重要依据。 第五部分介绍了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以梳理主流观点所明确的黑格尔刑法思想在学派争论中的立场,以及他与边沁、费尔巴哈、贝卡利亚和康德的刑法思想之间的异同。 本文结论对主流观点提出了质疑,指出通说将黑格尔的刑罚理论视为绝对的“法律报应刑”所包含的片面性,回应了布鲁克斯将黑格尔的刑罚理论视为综合刑罚理论的重要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解释了自由、理性和正义三大价值对于黑格尔奠定刑罚正当性基础以及构建综合刑罚理论的双重作用,以期给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带来些许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