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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民主与法制的历史舞台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独领风骚,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它是除诉讼程序外,运用最为广泛,最成功,并深受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欢迎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但近十年来,颇有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却呈现了出了一种萎缩状态,其调解能力也急速下降。根据资料统计,在1981年调解与诉讼的比例为17:1而到2001年却已降至1.7:1,从而与法院的案件快速上升以及世界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意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蓬勃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最根本的原因从观念上来说,在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的浪潮中,民间调解不恰当地被作为程序正义的对立物受到清算;从制度上来说,法律对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般人看来,调解是“不算数”的,为此,严重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致使许多纠纷久拖不决。因此,如何从理论和观念上肯定人民调解的正当性,以及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并且协调好人民调解与国家正式机制之间的关系,成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中不能不加以认真思考的问题。 由此看来对人民调解制度问题的研究探讨,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深刻的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从现状与原因、法律与制度、改革与发展等视角对人民调解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对人民调解的未来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简要勾画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原因,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之考察。介绍ADR制度勃兴的成因及其特征,分析ADR对改革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启示。 第三部分 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完善的设想及建议,本部分用改革的思路,从立法和制度上,提出重塑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