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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由信用交易构成,其存在和发展依赖信用。信用是信用交易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其作用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市场中的交易不能即时完成,交易的发生与完成在时间上的不对称,使交易结果具有了不确定性,从而给交易者带来了风险。风险的存在与大小,决定着交易的进行与成功,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成为市场经济制度构建的重要课题。为了解决我国担保实践中担保标的物范围过窄,担保过分依赖不动产与不动产资源稀缺之矛盾,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之现实,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物权法》扩充了可用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明确应收账款、原材料、半成品等可用于担保。这对于完善中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促进动产担保融资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我国还是新事物,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环境并不完善。且在《物权法》之下还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登记有效性的法律标准、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等方面的问题都有待澄清。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研究正是着眼于上述问题,以期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践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一般论述。首先,对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概念界定;其次,在明确了何为应收账款的基础上,对作为担保标的物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再次,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与性质进行了阐述;最后简要论述了我国建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是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由于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债权让与担保在制度设计与操作中具有的类似性,使得在理论上对于立法是否应当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产生了重大争议。文章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债权让与担保的共性与不同点的比较,指出他们分属不同的民事制度内容,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不具有完全替代性,为了丰富当事人之选择,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第三章是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具体阐释。本部分作为全文论述的重点,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这一逻辑顺序展开。文章首先指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在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生效。尔后着重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中的通知义务问题,指出尽管登记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最为有效的公示方式值得肯定,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密切相关,在比较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在确定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基础上,应当确定质权人与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以确保当事人间的利益保护与平衡。接下来文章参照担保法相关原理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从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和应收账款质押对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效力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四章是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与防范。任何交易的发生与制度的选择都不能避免风险的存在,区别只是风险的大小与分担以及当事人能否承担的问题。在明确风险不可避免的基础上,文章对应收账款质押中存在的常见风险情况进行了简要论述,并对降低风险的努力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