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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战以来,石油已成为世界上的主要能量来源。海洋石油运输从那时起开始增长,海洋石油污染问题也伴随海洋石油运输的频繁而增多,给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巨大损害。中国是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费国,面临着海洋石油污染的巨大潜在风险。因此,中国亟需努力推进在海洋石油污染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进程。 责任的基础或性质是什么,即应基于严格还是过错责任,这对整个责任和赔偿体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国际层面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首先通过《1969年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和《关于建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建立,排他性地对船东施加了严格责任。 中国目前涉及海洋石油污染问题的规定散见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民法通则》和一些条例中,但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海洋石油污染问题的法律,也没有关于如何适用相关国际公约的清晰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困惑和混乱。 本文阐述了《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制定时在归责原则问题上的讨论及之后的立法演变,以及美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并论证了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之后,考察了中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并对如何完善中国在海洋石油污染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及其配套制度上,提出了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