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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作为新兴的互联网商业服务模式,不仅给互联网产业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变革,而且也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产生了严重冲击。云计算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标志着云时代这一全新时代的到来。然而,由于云计算出现的时间不长,法律尚未对这一个新鲜事物予以相应调整更新,导致当前对于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规则适用仍然面临不少问题,进而出现了被称之为“云计算第一案”的原告乐动卓越公司诉被告阿里云公司侵害游戏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该案的出现反映出云计算环境下云服务提供商是否可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问题争议,同时也反映出如何在完善立法规定与公正司法裁判之中较好地实现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用户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本文以原告乐动卓越公司诉被告阿里云公司侵权案为切入点,主要探讨云服务提供商避风港适用规则问题。首先,对原告乐动卓越公司诉被告阿里云公司侵权案进行案例分析,分析基本案情、法院裁判与争议焦点。其次,对云计算环境下的避风港规则的基本理论展开深入探讨,进而明确云计算、避风港规则的相关概念与内涵。再次,对云服务提供商避风港规则适用的构成要件予以分析,从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三个方面分析避风港规则的构成要件。之后,对云服务提供商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存在问题予以分析,从云服务提供商法律地位不明确、“合格通知”规定不完善、“通知-删除”规则被架空、“反通知-恢复”规定不健全等四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最后,对云服务提供商避风港规则的完善对策予以分析,从明确法律地位、完善“合格通知”规定、增设“通知”前置程序、重构“反通知-恢复”规则四个方面提出完善避风港规则的相关建议。云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个新的种类,对其也应适用避风港规则。在明确其法律地位后,应不断完善以“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等为主要内容的避风港规则体系,确定云服务提供商、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用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使三者达到利益平衡,进而在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