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处于醉酒状态或者存在飙车,不按规定并线等情节恶劣的行为。通常来说,危驾罪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即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一)追逐竞驶。通常说来追逐竞驶主要是指驾驶人在道路驾驶车辆以高速或超速同别的车辆进行追逐,并线赶超等等危险的驾驶行为的称呼,俗称飙车。(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指的是驾驶人处于喝醉了酒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驾驶的情况。危险驾驶罪出台以前,我们国家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系统曾经对危险驾驶做出过对应的规章制度,可是并未获得好的成效,每年快速增长的交通案件一大部分均是危险驾驶行为引发,进行危险性高的不良驾驶行为越来越多,对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非常大的损失,构成不可忽视的威胁。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号开始实施,这条新罪名如上文条款,他仅仅包含两个部分,一个行为是“追逐竞驶”行为,第二个是“醉酒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从设立那天起,怎么样在现今我国的刑法系统内确定正确的适用范围,相关的规定怎么确立,一直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法律已经颁布和施行一段时间了,问题还是争论不休,没有一个断论。我的这篇论文就是在国外相似法律、最近案例和相关理论的研究基础上使危险驾驶罪在设立一段时间后,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一个意义剖析,解释该罪,还会提出一些急需的立法意见,完善危驾罪的法律,解决现在的主要问题。还有就是在此对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项罪名进行一个对比分析,理清两者的区别,对比两个概念的主要内容和分别体现的不同方面,结合交通肇事罪、危驾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统的说明三者之间不同的概念和特征。在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上一些相互的关联定罪量刑方面进行讨论验证。使犯罪的构成要件明晰在实践中做到标准案件量刑定罪的正确界定。定位两罪(危驾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成为笔者创作此文的目的,我希望借鉴别国成熟司法案例并结合本国实际,对这两个罪名取得很好界定,并且给出一些建议来完善罪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