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是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之一。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法院受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相较于内国纠纷,国际民商事纠纷因涉外因素的介入而更显复杂。是否具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所以长期以来各国都在为争夺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断立法,这样极易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在此背景下,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优越性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虽然世界各国对涉外协议管辖的限制规定千差万别,都基本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接受了协议管辖的内在精神。毕竟该制度不仅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合意,而且也比较符合争议双方对确定性与可预期性的追求。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在国际上的民商事交往也日益频繁,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也日益明显。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协议管辖权方面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这对涉外纠纷的解决是很不利的。在此形势下,本文意图重新审视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并结合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为继续完善我国关于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法律规定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的立法现状,包括协议管辖的概念、作用及我国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主要是讨论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立法模式问题、协议的形式问题、排他性问题、准据法问题和管辖协议的实际联系问题。通过对司法案例的解读,找出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长期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并给出自己的对策。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对重要国际公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为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继续完善找到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