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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与相关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引言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在梳理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判断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负有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若干标准,进而对引言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得出自己的研究结论。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应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人之间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依法产生的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免受人身或财产安全方面的损害必须积极作为的一定合理范围内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而非合同性的契约义务。基于弱者保护和诚信公平的法律价值原则应当要求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时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因有关理论的局限与法律的不明确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常有实践困境。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重点关注经营者对受害人是否负有某种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是否违反了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把握。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范围应是有限性的补充责任,不应扩大和加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否则有违法律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