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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继承了英国判例法制度,但由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迥异,导致美国对于法律统一的要求更加迫切。美国历史上曾产生过的法律成文化运动虽然没有取得显著的全面性胜利,但是为美国制定成文法奠定基础。 进入二十世纪的美国,在几次经济巨大波动中,商业始终扮演着萧条减压、复苏契机的角色,其仅次于制造业、国民生产总值居第二的重要地位使得经济学界、法学界对于这个领域的立法非常重视,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将商业的自由发展提高到新的境界。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产生应追溯到1892年美国政府成立、由各州自愿参加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一系列统一各州商业贸易法律的立法活动。如1896年的统一票据法、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1933年的统一信托法等等。这个组织的成立以及它在统一美国各州商业法律方面不懈的努力,使其具备了制定一部全面商业法典的力量。 二战之中美国经济借助战争比以往更大速度发展起来,战后这个已经取得世界经济首领地位的国家对于商业模式的选择、商业运行的顺畅有了新的需要,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38年纽约商人协会提出计划,引发了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全国商业界的法典的运动。 法学界在二十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中产生了一场法学理论的变革。法律有其不确定性、法律应该随社会状况的变化而相应改变的观点成为理论的核心。由于重视法律的现实作用,这一个学说被称为“现实主义法理学”,剔除了其中的激进成分,它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学理论界、实务界所吸取,并引导人们站在了新的视角上审视美国法律。 现实主义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卡尔.卢埃林成为了法典立法工作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在其严谨、务实的作风下,“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偕同民间组织“美国法学会”历经三十余年,从1952年的第一次官方文本开始,多次反复修订,终于在1978年出台了沿用至今的官方文本并得到全国五十个州的一致采纳。这个过程相当艰辛,不仅有各州对于法典怀疑和观望,也有法典自身种种缺陷;但是在几千名法官、学者、律师、教授的共同努力下,法典最终做到将全国商业法律有机地统一在一起。 由于《统一商法典》仍然给予批准加入的各州以修正的空间,所以法典不能被看作是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典。它有着一些独特的规定。 《统一商法典》的意义是重大的,它为美国国内商品流通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它的制定汲取了其他国家民商立法的经验,总结了美国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民商事制度,广泛征求商界、金融界、法学界的意见,既保持了法律传统又立足现实;它的诞生过程对于我国固有的立法程序具有宝贵的参照、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