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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相互协调发展,在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仍不完善,在保险发展过程中必须强调政府监管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有时会利用会计收益数据对企业进行管制,这常常会诱发企业管理层选择可调整会计数据的会计政策。
2006年3月2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条例》颁布,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交强险业务的非盈利性,保监会对其进行价格管制。《条例》规定,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必须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并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每年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但实质上,《条例》并未对“不盈利不亏损”进行准确定义。保监会的本意是: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但是不明确的含义导致保险公司将其理解为经营结果的不盈不亏。同时,由于相关费率制定环节具体管制政策的缺失,政府监管机构目前也只能以交强险业务的会计收益为依据进行价格管制。而保险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中存在的选择权,为管理当局操纵盈余提供了机会。本文以交强险制度出台为契机,研究政府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进行价格管制,是否诱发保险公司管理层选择特定的成本核算方法,从而有意识地降低了交强险业务的会计盈余。
本文采取理论分析和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交强险价格管制下,保险公司管理层利用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和结果进行分析和验证。我们从理论上阐述成本核算方法选择的差异及其经济后果,结合政府的管制现状分析保险公司管理层在剩余会计选择权中对成本核算方法进行选择的动机和结果,并提出交强险业务损益结果为负的研究假设。最后,本文以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全部22家财险公司前3个月交强险业务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对交强险业务经营状况的假设进行了初步验证。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交强险制度中的特殊价格管制状况一一在单独核算的基础上根据会计收益对价格进行调整和管制,诱发了保险公司管理层选择降低交强险会计收益的成本核算方法,使得交强险业务呈现普遍亏损的状况。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是:管理层希望以此规避“不盈利不亏损”的价格管制原则、提高以后年度的保费收入。而仅仅对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管制无法制止上述问题的出现,必须从根本原因出发予以解决。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早日明确不盈不亏原则的具体含义,并加快费率制定环节管制政策的出台,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上述问题的出现,交强险的价格管制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