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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难免会犯错误。作为一种生活现象,错误的种类和数量可谓繁多,致使在法律秩序层面,不得不有所规范。民法上的规范,主要针对意思表示错误进行。 意思表示错误,或者称法律行为错误,或者直称错误,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且为表意人所不知的情形,即所谓意思与表示偶然的不一致。错误为一高度概括的概念,界定为意思与表示偶然的不一致,并未使其变得清晰起来,反倒是直接在“事实与认识不一致”的意义上界定,更容易理解和讨论。不同立法例及判例学说,针对错误的界定,其核心内容大抵如此。 我国法上,采用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基于“事实与认识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的规范调整,采用了“重大误解”的表述。本文首先对我国法上的“重大误解”的含义与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上的“错误”的含义进行了简单的辨析。 具体案件中,错误的发生及其对当事人利益状态的影响存在差别。如果民法应当对表意人予以救济、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进行调整不成为问题,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错误民法才予以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从不同角度观察,意思表示所可能表达出来的意义,不外乎三种:一是表意人所要表达的意义,一是相对人所理解的意义,一是当事人之外的一般人所理解的意义。如果民法以其中任何一种意义为准,并贯彻到底,即所谓“定于一”,都将没有错误存在的空间,问题仅仅是意思表示意义的解释和证明问题。然而,民法应该正面面对当事人针对某个意思表示可能产生的歧义,承认错误的存在,并对此进行调整,而不可能搞出一个“一刀切”的标准。但是,民法同样不可能对所有的错误都进行救济,否则,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会变得极不稳定,足以危及交易安全。准此,接下来要面对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错误法律应该予以救济。至于如何救济,不同立法例及判例学说均致力于在意思决定自由、自己责任以及相对人信赖保护之间进行协调,而有不同的制度设计。什么样的错误民法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