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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是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集中凸显了公民权利保护与倡导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解决纠纷标准的实体法律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与价值之间作出明确选择。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采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由加害方对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这彰显了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有利于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二者之间进行平衡。但对于立法的这一价值取向选择,我国环境侵权诉讼实践操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系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内涵界定不明,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匮乏、证明标准缺失等。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有着不同程度的局限性。“条件说”没有区分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分主、次因果关系,无限扩大了责任的范围;“相当因果关系说”对“相当性”的判断具有空泛性、不确定性;“必然因果关系说”强调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本质、必然的联系,而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将很难认定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存在。基于此,各国创设出多种在环境侵权领域认定因果关系的新理论: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表面因果关系说等。现代因果关系理论以“盖然性”、“可能性”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极大减轻了受害方的举证负担。其次,传统上运用逻辑推演和经验判断证明因果关系,但该证明方法的笼统性、不确定性无法满足现代型环境侵害案件的需求,故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总结了一系列诸如事实推定、优势证据、疫学证明、间接反证等证明方法。上述证明方法减轻了受害方的举证负担,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适应了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但不同证明方法从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提炼而来,适用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优势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而非证明方法。疫学证明为解决群体性环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而生,难以对个体病因作出准确判断。间接反证适用于致害因子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确定,只是对致害因子如何达到损害地区尚未查明的情形。再者,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平衡了诉讼主体的利益,然而适用于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却无形中会损害受害方的权益,架空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等。国外对受害方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普遍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不仅设计出多种证明方法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相关法律也认可并采纳较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正义是法的灵魂,在具体诉讼活动中要求尽可能接近真相而不是借助证明责任进行案件裁判,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模式构建时应将正义理念摆在首位,运用正义的价值引领法的其他价值;其次,秉持正义的基础上也要有效利用和分配社会资源、自然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具体举证责任领域实现诉讼信息最大化。在具体制度建构方面,采纳“部分原因”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运用“相当性”断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始终坚持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在具体证明过程中,运用具体举证责任制度规范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针对不同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灵活使用多种适宜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环境法律领域是一个不断突破传统法学概念范畴的新兴法律领域,在环境侵权诉讼实践中我们无需拘泥于传统僵化理论的枷锁;遵循“二元制”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受害方就因果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明适用低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加害方就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受害方对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仍要坚持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