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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议题。参与主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是使认罪协商机制在刑事司法中运转的核心要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主体角色的法规范分析,对制度运行中主体角色的实证考察,反思与完善主体角色扮演的不足,能促进中国式认罪协商机制的良好运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完善。从角色理论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及行为设定会受到来自协商剧本、其他主体、现场观众、剧场环境等方面角色期望的影响。主体的角色定位必须满足角色定位清晰、具备角色能力、主体利益平衡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职权及权利范围发生重大调整。检察官从致力于运用证据来指控犯罪的控诉者,转变为具有罪刑处断权的协商者。被追诉人从国家权力支配下惩罚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参与裁决制作过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协商者。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辩护的提供者,转变为法律顾问、谈判代理人。法官从对控辩争议进行裁判的裁决者,转变为对审前协商合意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者。从文本层面来看,基于我国的职权主义司法传统以及对协商权力滥用的担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审前阶段协商的内容基本限于量刑,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的认罪案件,协商结果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等。规范文件中参与主体的角色分配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侦查人员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检察人员协商权的有限性、审判人员审查的实质性、值班律师角色的模糊性、被追诉人处境的被动性、被害人参与的混合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主体角色的动态演绎进行现实化、语境化的考量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存在着主体的角色偏差问题。参与主体的自我认知、动机机制、外在行为、外部评价等偏离了特定主体身份的一般要求。角色偏差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的角色惰性、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值班律师的功能受限、控审双方的排异反应、被害人的角色困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路径依赖”、参与主体的“个人倾向”和趋利避害本性、制度设计的桎梏与制度准备的不足,是导致实践中出现角色偏差的主要原因。在域外制度考察上,以协商自由度为区分,协商性司法可以划分为以辩诉交易为代表的放任模式,以及以大陆法系协商制度为代表的限制模式。各地协商制度的主体角色定位和职权与权利配置均体现出浓厚的本土性色彩。制度实践中的角色偏差也是各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各地都在协商制度中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不断调整主体角色和职权与权利,以期在实现协商效率的同时确保协商公正。在主体角色的调适和纠偏上,参与主体要树立协商民主和协商合作理念,破除固有思维和行为惯性,认识到自身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角色与职权的变化。制度层面要完善主体的权力义务与权利义务配置,赋予被告人对等协商权利,完善检察官的裁量权行使,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定位,规范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合理调整被害人的参与程度,为主体诉讼行为提供更为科学具体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