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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在给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给生活带来了诸多风险。毋庸讳言,风险社会的时代已经到来。汽车,作为工业革命时代的标志之一,一方面加快了生活的节奏,另一方面也给生命和健康带来了新的风险。在汽车日益成为人们出行的代步工具之时,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回避的摆在了人们面前。如果说汽车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已然成为当今风险社会的一部分,那么驾驶人员的醉酒驾车行为则进一步将这一风险明显化、严重化。刑法如何处置醉酒驾车致人死伤行为,并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对醉酒驾车行为进行治理于是成为了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引入现实案例和最高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指出刑法适用于醉酒驾车致人死伤案件的难题所在。?本文第二部分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视角,探讨醉酒驾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可罚性问题。该部分首先指出处罚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即“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存在”原则的矛盾;其次探讨了处罚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依据;最后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具体适用于醉酒驾车致人死伤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第三部分结合案例探讨了醉酒驾车致人死伤行为的罪名适用。该部分首先指出对该行为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局限性,其次指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无奈。从客观上看,对醉酒驾车行为相当危险性的判断并无固定的客观标准,法院在解释这一问题时语焉不详,逻辑不清;从主观上看,在醉酒驾车行为人的主观态度问题上,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界限本来就不甚清晰,加之以往刑法适用中一般都以过失视之,很难判断醉酒驾车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在该部分的最后,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进行了评价。?本文第四部分认为,在现行刑法语境下,鉴于一般预防之需要,本文支持对醉酒驾车致人死伤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从合理性角度出发,更好的解决方法应该是针对醉酒驾车致人死伤行为设置单独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