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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数量及种类日益增多,使得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认定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从表象上看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已经做出行政行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实质上其做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完整或在实体上未能满足相对人的全部请求,并未真正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形式上“作为”而实质上“不作为”的特点。其应定性为行政作为还是行政不作为,我国立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对此也看法不一。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定性不明,会对法院审理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产生干扰,导致案件审理困境。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收集整理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法院审理的有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运用群案研究的方法,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定性入手,采用章志远教授提出的“作为义务来源、作为可能性、是否已作为”三重判断标准,明晰具体案件中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界限,以期初步得出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标准。本文首先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因对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定性不明所产生的审判困境,明确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其次,围绕司法认定标准,探讨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如何审、如何判分别进行研究。最后,本文从对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再次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对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再次起诉不以重新申请为要件、以突出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性质促进案件实质性争议的解决等方面提出建议,力求为解决当前行政审判中关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这一难题提供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