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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在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国外理论说法也并不统一。我国学者结合实际国情,借鉴外国的相关理论,也形成了多种学说。近年来,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分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因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论要进一步完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论学说,由于不同的社会制度背景,世界各国的相关理论学说也不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理论主要有德国学说和日本学说,并且其理论对我国关于盗窃罪犯罪客体的所有权说和占有说有重大影响。研究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将国内外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特征进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对比分析和综合分析,本文得出盗窃罪犯罪对象具有经济价值、能够被人占有可利用、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局限于动产和他人的财物等特征。根据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特征,具体分析不动产、网络虚拟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从这三种对象的概念和特征等作为切入点,并结合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本文的观点,即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虚拟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前文的论述,主要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法律范围内的完善建议,主要是从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为突破口,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全面进行论证,对丰富和完善盗窃罪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探索,希望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界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