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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其具有一般证据普遍特征,也具有作为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鉴定意见在作为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科学性,一言以蔽之,鉴定意见含有专业科学知识,所以其可采性亦比其他种类的证据更加复杂多元。伴随着鉴定意见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关于如何建立科学的鉴定意见采信机制也愈发重要,而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亦是反映了对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但是我国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的审查目前仅限于形式审查,对于鉴定材料的质量、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等实质性审查仍十分欠缺,美国作为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发展的圭臬,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可采性标准,笔者正是想通过对比美国的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来进一步发现与分析我国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缺陷,从而提出科学合理的方案以期完善我国的鉴定意见采信机制。通过不断完善鉴定意见采信机制,裁判者才能准确的根据科学的证据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鉴定意见的内涵,以及研究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目的与意义,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于西方国家发展成熟的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进行研究,以探究出其对于我国的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可以借鉴的优势,并通过笔者的调查问卷找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现存在的缺陷,以期找到补正方案。笔者认为本课题对于司法实践会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历程,笔者对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问卷,结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发展变化的特点以及调查问卷所反映的现实情况,笔者以期能勾勒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现状,找出我国鉴定意见可采性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美国的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发展变迁,美国经历了从弗赖伊规则、《联邦证据规则》702条以及多伯特规则的发展,逐渐完善科学,其中出现的几个主要案件反映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也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第四部分,笔者对比了我国的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与西方国家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异同,以期发现其中对我国鉴定意见可采性有所帮助的方面。第五部分,笔者希望通过完善我国的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机制与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构建一个法官辅助人制度从而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对我国的鉴定制度有所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