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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隐私权的权利属性、价值、现有的隐私权保护的途径,以及其他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和保护方法,从宪政的角度探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完善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途径。文章的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现状和保护措施现状做了简略的分析,提出有必要从宪法的高度保护隐私权的观点。
第一部分:隐私与隐私权的含义界定和历史考察。本部分介绍学者对隐私权定义的争论,分析隐私权的性质和构成要素,以及隐私权发展的历史轨迹,由此得出隐私权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的观点是,隐私权是一种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不被侵犯秘密的自由权。隐私权是一种涉已性(只涉及自己与他人无关)的、关乎人的自由的、可克减的精神性权利。隐私权作为一种自治性自由权,它的主体要素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死者。客体构成要素是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活动。
隐私权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时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资本主义时期的发展,其内涵和所包括的内容不断拓展,现今它的内容包括了人体、居住范围、私人生活、个人数据信息甚至基因图谱等在内的一项权利。
鉴于此,隐私权的研究具有了重要性和必要性。因为这种自治性自由权拓宽了人权谱系,为宪政保障权利奠定了基础;扩展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宪法内容向保障精神权利深化;认可并保证个人独立性,奠定了“个人独立性”这个宪政的基础。
第二部分:隐私权的价值和现有的保护途径。本部分从法理学的角度,介绍了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总结出的隐私权的价值,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本文认为人格尊严的实现依赖于人的主体性地位,而隐私权的保障了个人主体独立性的存在,在保障自由的同时为个人参与公共生活留下自由处置的空间,因此实现个人的安全和安宁。从实体法的角度,本文总结了我国现有的隐私权保护途径,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其他法律。
从世界范围内比较两大法系国家对隐私权宪法保护,文章选择了最具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从两个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理念、法律规定、保护途径、保护效果等具体问题进行比较,总之,隐私权作为一项国际人权,对它提供宪法保护已是国际趋势。
第三部分: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思考。第一,本文分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中国隐私文化和观念匮乏;法律方面,宪法欠明文规定,部门法立法散乱;现实中各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随处可见,当前中国亟需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本文提出了隐私权入宪的必要性和建议,因为隐私权冲击中国传统的文化属性,构建公民权利意识。首先,将宪法第38条作为隐私权入宪的直接依据,扩展人格尊严条款的内涵。其次,在其他部门法中具体规定,例如在民法典中直接规定隐私权,在新闻自由法中规定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解决方式,以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写入隐私权等。
最后,文章得出结论指出,隐私权必然是一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现借助于宪法基本权利的多重效力的发挥,不仅防御公权力而且从基本人权的客观价值出发对于部门法隐私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而宪法隐私权直接对抗公权力的效力是隐私权宪法保护最重要的内容。